【23條立法】議員質疑騷擾國安人員入罪門檻高 鄧炳強:要公道

政治

發布時間: 2024/03/13 16:03

最後更新: 2024/03/13 19:5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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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法會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委員會今日完成逐條審議。(王韻青攝)

立法會《維護國家安全條例草案》委員會今日完成逐條審議,上午的會議,委員多關注草案第113條,有關非法騷擾處理涉國家安全案件或工作的人員。議員認為入罪門檻高,反而免責辯護令人覺得寬鬆,擔心是「對敵慈悲對友刁」。

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強調,立法不是慈不慈悲,而是要公道。條文列明,有關非法騷擾作為,是會令有關人士感到驚恐或困擾或蒙受指明傷害,且令「合乎常理的人」都認同。「每個人量度的尺是不同的,有人可能講話大聲一些都特別怕,所以我們要有合理性,常人都覺得怕的,再加上那個人(被非法騷擾者)也是害怕的。」

鄧炳強以自己為例,「如果有人跟我講句話,我真的不怕,但同一說話是有人致電我家人辦公地點,那又不同,場景與對象不同,合理性完全不同。要視乎時間、日期、地點。」

鄧炳強強調立法要公道。(王韻青攝)

管浩鳴倡涉國安犯減刑覆檢半年一次

民建聯議員黃英豪關注,條例並無域外效力,會否影響執法效果。他舉例若有人利用外國電話卡,向本港的執法或負責國安工作人員作出騷擾行為,當局會否有任何技術手段搜證,作出檢控。署理首席政府律師梁文豐表示,如果訊息是跨境發送,例如在境外發送至本港,部分犯罪行為也是在香港發生,本港法院都有司法管轄權。

另外,草案亦提出修訂監獄條例,如果某囚犯因為涉及國安罪案服刑,除非懲教署署長信立他不會不利於國家安全,否則不能獲得減刑,有關決定每年覆核一次。選委界議員管浩鳴認為,覆核改為每半年做一次較好,「這樣可以讓他們有上進心」。

鄧炳強則認為,每年覆核是平衡和合適做法。署理律政專員蕭敏鏇表示,囚犯減刑或者提早釋放並非權利,而是額外酌情權。若果有關囚犯不同意處長決定,可以隨時提出申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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記者:趙居逸